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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08-07-09浏览次数:

 

福大人〔2008〕63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我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省委办公厅颁发的《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以及《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州大学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意见的函》(闽人函〔2008〕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我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省委办公厅颁发的《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以及《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州大学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意见的函》(闽人函〔2008〕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而推动学校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4、平稳实施,稳步推进。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管理与聘任工作的软着陆。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和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所有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类各级岗位职级评定人员进行审定。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党办、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纪委监审处等部门以及部分学院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审核各院级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工作小组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2、各学院成立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推荐;根据学校下达的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五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并组织实施(五级、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聘用条件和聘用结果报学校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申报、推荐和九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的聘用;负责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工作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教授代表、教代会代表组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

3、机关各部处、各单位分别成立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申报推荐工作;负责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九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

四、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省委编办下达给我校的教职工编制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我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为学校岗位总量的75%,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18%、工勤技能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7%。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我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学校各等级管理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学校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省委编办核定数执行,科级以下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由学校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凡按照福建省有关文件规定,经评审确认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以及经评审取得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正、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可按国家规定评审的执行。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我校院级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本科教学及科研水平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学校总体控制目标为1.5:3.0:4.5: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体。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我校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5:3:5.5,首次聘任时暂按1:3:6的比例掌握,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学校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校总体控制目标为4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校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4、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我校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要求,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校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2、岗位任职条件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具体条件见《福州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1)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具体条件见《福州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2)。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见《福州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3)。

3、被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岗位任职条件。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

学校公布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各学院、各单位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考察评议

各学院、各单位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确定可直接聘用的岗位人选,报学校终审;同时提出需经学校评审的岗位推荐人选;

(5)学校终审

学校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聘用名单;

(6)结果公示

聘用结果确定后在学校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

(7)签约上岗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三)合同管理、考核以及争议处理

聘用合同管理、聘用考核及争议处理按照《福州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福大人〔2007〕95号)执行。

六、组织实施

1、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2、各学院、各单位要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及其聘用条件。

3、各学院、各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加强队伍建设实际情况,逐年逐步聘用充实。

4、学校对所属规模小、人数在10人以下且较分散的单位,其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5、岗位职级评定实行回避制度。岗位职级评定工作组成员在办理岗位职级评定事项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者,应当回避。

6、任何申诉或举报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各级组织及相关部门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或举报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7、本次岗位聘用期暂定三年,自2008年8 月至2011年7月。

    七、附则

1、本实施办法经2008年6月26 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2、本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州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福州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3、福州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福州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类别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指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具备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是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3、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是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专门为“双肩挑”人员增设的岗位,岗位总量为学校管理岗位总数的50%,不计入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数。

二、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 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两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十三级为员级。

2、结构比例

按照闽委办 [2008]7号文件要求以及我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我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岗位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45%。首次岗位职级评定各级控制比例原则为:二级、三级、四级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比例为 2∶4∶4,八级、九级、十级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比例为5∶5。学校将根据学科结构和发展需要对高级职务岗位比例进行适度微调。具体见下表

岗位

类别及单位

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

初级岗位%

比例%

正、副高比例

教学科研

国家级重点学科(含培育学科)

一级博士学位点

≤55

3.5:6.5

≥45

一级博士学位点

≤52

3.5:6.5

≥48

博士学位点

≤50

3.5:6.5

≥50

硕士点

≤42

3:7

≤48

≥10

本科教学、科研单位

≤38

2.5:7.5

≤52

≥10

教学辅助

各学院、各单位

≤15

≤45

≥40

三、岗位职级评定条件

学校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职级首次评定(指导)条件,各学院、各单位可根据指导条件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实施条件。

(一)正高级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

1、申报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必须是我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教学、科研业绩显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A0),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要求

任职年限

学术、教学、科研条件

1

任职10年及以上(1998年及以前)

2

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2003年至1999年)

满足其中的一个条件

学术、教学、科研条件:

编号     名     称

(A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A2)“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A3)福州大学特聘教授;

(A4)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A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A6)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A7)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指导教师;

(A8)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A9)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

(A10)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A11)国家级教学名师;

(A12)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A13)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A14)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

(A15)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A16)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区负责人;

(A17)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1 名;

(A18)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1 名;

(A19)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二等奖以上奖第1名;

(A20)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第 1名;

(A21)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1名;

(A22)“973”课题负责人;

(A23)“863”重点项目(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A24)国家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A25)重大项目负责人(自然科学类单项当年累计实际到校经费达30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单项当年累计实际到校经费达50万元及以上)。

3、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必须是我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要求

任职年限

学术、教学、科研条件

1

任职6年及以上(2002年及以前)

2

任职4年以上,不满6年(2004年至2003年)

满足其中的一个条件

3

任职不满4年(2005年及以后)

满足其中的二个条件

学术、教学、科研条件:

编号     名     称

(b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b2)“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b3)福州大学特聘教授;

(b4)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b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b6)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b7)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指导教师;

(b8)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b9)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专家;

(b10)国家“十一五”“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

(b11)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

(b12)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b13)省部共建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基地或创新平台负责人;

(b14)省级以上教学名师;

(b15)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排名前 2名);

(b16)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排名前2名);

(b17)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排名前2名);

(b18)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排名前2名);

(b19)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区负责人(排名前2 名);

(b20)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前2名;

(b21)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前2名;

(b22)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二等奖以上奖的前2名;

(b23)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前2名;

(b24)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前2名;

(b25)“973”课题负责人;

(b26)“863”重点项目(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b27)国家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b28)重大项目负责人(自然科学类单项当年累计实际到校经费达8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单项当年累计实际到校经费达30万元及以上)。

4、申报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必须是我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

(二)副高级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

1、申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必须是我校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应满足院级单位设定的五级岗位聘用条件要求,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要求

任职年限

1

具有博士学位、任职4年及以上(2004年及以前)

2

任职10年(1998年及以前)

2、申报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必须是我校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应满足院级单位设定的六级岗位聘用条件要求,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要求

任职年限

1

具有博士学位、任职2年及以上(2006年及以前)

2

任职5年(2003年及以前)

3、申报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必须是我校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及以上。

(三)中级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中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必须是我校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及以上,应满足院级单位设定的相应岗位聘用条件要求,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岗位等级

任职年限

八级岗位

任职8年(2000年及以前)

九级岗位

任职3年(2005年及以前)

十级岗位

符合中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四)初级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必须是我校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及以上,应满足院级单位设定的相应岗位聘用条件要求,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岗位等级

任职年限

十一级

任职4年及以上(2004年及以前);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任职2年及以上(2006年及以前)

十二级

符合初级基本任职条件

五、岗位职级评定与聘用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职级评定与聘用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职级评定与聘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

(二)专业技术二、三、四级岗位职级评定与聘用

本次专业技术二、三、四级岗位采取个人申报、院级单位推荐、学校评定三阶段进行。各学院、各单位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组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统一任职条件向学校推荐。各学院、各单位推荐比例为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符合条件人数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各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5%。经学校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应到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方为通过。表决结果报学校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环节,同时接受申诉和受理举报。公示期结束后,正式办理聘用手续。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为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二级岗位人选必须报省人事厅核准。

(三)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职级评定与聘用

拟申请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资格者,由各学院、各单位岗位职级评定工作组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各类各级岗位数及岗位职级评定条件提出拟评定人员名单,提交各单位岗位职级评定工作组评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工作组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方为通过。各学院、各单位对评议通过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单位岗位职级评定工作组重新审议。公示期结束后,各学院、各单位将拟聘用名单报学校岗位职级评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岗位职级评定领导小组审定,办理聘用手续。

六、附则

1、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评审相应的职级。有试用期的人员,必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按照岗位职级任职条件要求评定其相应岗位职级。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评定为七级岗位职级。

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评定为十级岗位职级。

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可评定为十二级岗位职级。

2、出国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可申请相应的岗位职级,未经同意逾期未归者不予申请。

3、在首聘中,原则上工人不聘到专业技术岗位。

4、2006年7月7日以后退休、参加 2006年工资套改的人员,亦参加本次岗位职级评定,并从省里核准批复之日按规定执行退休工资。

5、本办法中所有确认条件中的有关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且同一项成果以最高奖项计入,不重复计算。

6、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福州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管理人员岗位聘用的范围

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各学院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含院长);校工会、团委专职管理人员;体育教学部、空间中心、图书馆、网络中心、测试中心、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直属单位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机关部门中专业性强的财会、审计、工程技术、校报编辑等岗位按专业技术岗聘用。

专职辅导员按教师岗位聘用,各学院团委书记可根据其职务任职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

后勤集团和产业处下属产业原事业编制干部可根据其现岗位和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记入个人档案。

二、岗位设置

我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根据省里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的管理岗位总数控制在学校事业编制总数的18%。六级以上管理岗位数按照省委编办核定的处级以上领导职数执行,七级以下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由学校确定。

三、岗位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职员岗位。

四、聘用

(一)管理人员的晋级聘用

学校晋级聘用工作一般在每三年的聘用考核工作结束后进行。

各级管理人员在聘期考核合格后,可按岗位职级序列逐级竞聘;学校在各级管理岗位职数的限额内,根据考核结果,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对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学校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前聘到高一级管理岗位。

(二)新录用毕业生的聘用

大学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可以聘到十级管理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含获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可以聘到九级管理岗位;获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可以聘到七级管理岗位。

五、管理岗位首次聘用工作的具体政策

(一)管理岗位首次聘用的岗位设置:

各岗位数的比例为:六级以上岗位数为省委编办核定的处级以上领导职数,五、六级之间岗位数比例为1∶1.5;七级、八级岗位数为实际管理岗位总数的55%,七、八级之间岗位数比例为35∶20。

(二)管理岗位首次聘用申请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现任正处级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五级职员岗位;

2、六级职员岗位:现任副处级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六级职员岗位;

3、七级职员岗位:

(1)现任正科级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七级职员岗位;

(2)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七级职员岗位,择优选聘:

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3年以上;

任副科级8年以上;

获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

4、八级职员岗位:

(1)现任副科级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八级职员岗位;

(2)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八级职员岗位,择优选聘: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硕士研究生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2 年或本科毕业生获学士学位后工作满4年;

工龄满30年的科员;

5、九级职员岗位: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九级职员岗位,择优选聘:

获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或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考核合格;

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十级职员岗位的聘用:

专科及以下学历毕业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和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首次聘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对年满45岁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学历要求适当放宽。

2、聘用中的任职年限计算至2008 年7月。原从较高职务聘到较低职务的较高职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较低职务的任职年限。

3、首次聘用后,管理人员在2006 年7月按专业技术职务套改的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高于所聘管理岗位工资的原工资给予保留。

4、在首聘中,原则上工人不聘到管理岗位。

5、管理人员中的军转干部在首聘中按现岗位职务对应条件申请,原军队较高职务任职年限可与现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6、对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特别突出的管理人员,可不受首次聘用条件的限制,经学校聘用委员会研究可直接聘用到所需岗位。

(四)首次聘用的程序

1、学校公布全校职员岗位数、各职级岗位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2、个人以填表方式向部门提出应聘申请。

3、所在部门根据聘用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4、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根据部门意见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提交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附件3

福州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一、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原则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按照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工勤技能岗位,严格按岗聘用。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规范管理,逐步到位

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设岗,通过严格控制三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的数量以及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使工勤技能岗位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首次岗位聘用时以人员现聘技术等级为基准。

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一)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一到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级。

(二)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主要设置在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三)三级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主要设置在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有一定要求的岗位,其中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0%。

三、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1、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 年;

2、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由学校批准聘用为相应的技术等级。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1、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 年;

2、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由学校批准聘用为相应的技术等级。

(三)五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聘用

各院级单位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组根据学校对不同级别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确定相应任职条件,组织实施相应岗位聘用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学校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审批。

主题词: 人事   岗位设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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