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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福州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3-15浏览次数:

 

福大人[2007]95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员工聘用工作,保障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特制定并下发《福州大学教职员工
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希望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大学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  聘用  通知


                                   
                            福州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员工聘用工作,保障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教育法
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试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建立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
队伍整体素质,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的基本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
度。学校与教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有关的权利与义务来实行教
职员工聘用制度。通过实行这一制度,对转换学校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
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健全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
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  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
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
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人员聘用、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三者统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
线,保证教职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福州大学教育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聘用制。本办法执行前已经
实行聘用制,人事关系已经实行代理制的人员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人员的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校后勤集团及其下属各单位人员的聘用由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校后勤集团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校产业处下属各企业人员的聘用由产业处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学校批准后自
主进行聘任。其中,学校原事业编制人员的聘任情况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聘用组织及其职责权限
    第六条  学校成立福州大学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由校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聘任工作。
学校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
学校岗位聘任领导小组具体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学校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教职员工聘用制度和岗位聘任的实施办
法;审批各单位人员聘用和岗位聘任的实施细则;
    2.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各类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本校各类各级职务岗位,组织实施职务聘任、考核和
合同管理等工作;
    3.审批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人选,确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人选;确定教育职员聘用人选;审批工
勤技能人员聘用人选。
    第八条  学校人事处是学校试行人员聘用、实施各类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具体办事机构,学校岗位聘任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九条  学院、校直属科研机构及校直属教学辅助机构成立岗位聘任领导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设组长1
人,副组长2人,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行政主管担任,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人员
组成。
    学校其他直属单位、机关部、处成立岗位聘任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长
由聘用单位行政主管担任。
各单位岗位聘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单位党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各单位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教育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聘用的实施细则;
    2.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教育职员与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3.确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人选;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各级教育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拟聘人
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岗位聘任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考评组。考评组一般由 5~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
1~2人。考评组负责对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教育职员、工勤技能岗位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
德、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组成员由各单位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未设立考评组的单位,上述考
评工作由各单位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直接负责。
各单位教学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教师职务和实验技术职务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评。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职务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与教育教学科研任务需要,根据学校的
总体要求,以科学合理、精简高效为原则,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教育职员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规定各
类各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
    第十三条  纳入聘用制的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
内,具体拟定招聘计划、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聘用条件等,报人事处审核并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人事处
发布公开招聘信息,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评议等方法择优聘用教职员工。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和校内现有教职员工应聘人
员中选聘。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及能力;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对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新一轮岗位聘用,由学校人事处和各单位共同组织公布各单位聘任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有关
事项;聘期中,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公布学校各单位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聘用条件和要求,向学校或者各用人单位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3.各级聘用组织按规定权限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学校人事处组织初次来校应聘的人员参加省
人事厅组织的考试和考核;
    4.各单位考评组(或聘任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和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进行思想品德、履行岗位职责能
力、工作业绩等考评,提出考评意见;各单位教学委员会对本单位教师职务和实验技术职务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
能力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评议组对应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5.各单位聘任领导小组根据考评、评议和评审意见,按规定权限择优提出受聘人员和拟聘人员的名单;
    6.学校岗位聘任领导小组审批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选,确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人选和教育职员聘用人选;
    7.校长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可由校长决定,采取特殊办法进行聘用。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
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制定。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为1~5年。各类受聘人员按学年计算聘期,其聘用合同的
起止时间一般为起聘当年的7月18日至合同终止年份的7月17日(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规定聘用合同的
起止时间)。新聘人员(指从校外新聘用的人员,下同)的聘用合同终止时间一般订到上述同一系列受聘人员合
同终止年份的相应时间。
    第二十一条  新聘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1~6个月。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
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教职员工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续聘或应聘其他岗位。续聘须按一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合同期满后,一律不再续聘。

                               第六章  聘用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按受聘职务和岗位确定。
受聘人员职务及相应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受聘人员的职务、岗位发生变化,其工资待遇也随之相应改变。
受聘人员任职经历和岗位工资待遇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其应聘其他岗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原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今后国家或上级主
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聘人员按照福建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原属本校事业编制
的受聘人员,其社会保险待遇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学校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参加
由学校出资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人员,应为学校完成规定的服务期。

                                   第七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其组织关系由学校管理。
    第三十条  各用人单位协助建立健全受聘人员的个人档案,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
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处归档。
    第三十一条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
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各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
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学年考核和聘期考核。学年考核安排在每年的5-6月进行。聘期
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考核采取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
要相符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单位在本单位员工及服务对象评议和受聘人员领导意
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意见,由聘用单位领导集体决定。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试聘、解聘、调整
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人员、科级以下管理干部和各级职员的考核由学校人事处组织,由
各单位聘任小组负责,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批准备案;副处级以上管理干部的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校后勤集团及其下属各单位聘用人员由公司(集团)组织考核。校产业处下属各企业
聘用人员由校产业处组织考核。其中,原学校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八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学校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失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
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同时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
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1.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被证明不适合现任岗位要求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若确因身体情况无法从事其他岗位工
作的,经医院证明,学校批准,可办理病休)。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被撤消,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
失踪,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论哪一方提
出解除聘用合同,均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三十八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和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
其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成果、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3.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方的成员;
    4.威胁、恐吓聘用方的成员;
    5.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或拟聘人选;
    6.没有经过学校批准,私自受聘其他单位全职工作;
    7.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聘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9.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职务发明或成果对外转让的;
    10.其它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
聘人员:
    1.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
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2.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3.学校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受聘人员拒绝学校另行安排工作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和受聘人员协商不能
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5.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的。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未满,尚未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
    2.经学校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脱产学习的;
    3.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中央和地方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
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的;
    5.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仍应坚持工作,继续履行聘用
合同,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否则学校将予以行政处分并开除,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2.掌握国家秘密或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为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聘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到人事处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如学
校与受聘人员另有约定的,双方还须按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聘用合同,有关人员须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担任财物管理、审
批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数额由学校和受聘人员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校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金:
     1.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学校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岗位工作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受聘人员在本校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本校聘用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九条  学校出资引进或培训受聘人员,若因受聘人员的原因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要按与学校签订
的聘用合同及服务期限约定书或培训协议书等合约的有关规定,赔偿学校支付的相关引进或培训等费用,并按约
定缴纳违约金。
    第五十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原学校事业编制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试行聘用制后,学校原事业编制人员因未落实工作岗位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为未聘人
员。
未聘人员的待聘时间为6个月。在待聘期间,学校如有合适岗位可优先应聘。待聘期内的前三个月,本人的原月工
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按本人原月工资70%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6个月的待聘期间,按规定已参加的社会保险
项目的相关费用,学校仍继续为其缴交。
    第五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至今仍待岗的学校原事业编制人员,亦视同未聘人员,其待聘时间为6个月,待聘期
间的生活费仍按原有标准发放。
    第五十三条  未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其档案转入地方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期为1年。托
管期间由地方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工作,并按本人原月工资50%的标准代发生活费,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所需费
用由学校解决。托管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由学校按其在本校连续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将其人事关系正
式转入地方人才服务机构,学校不再代发生活费和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首次试行聘用制时,学校原事业编制人员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
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校原事业编制人员在待聘、托管、提前离岗期间计发的生活费,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
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小组,由工会、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其职
责是对聘任工作进行监督,接受申诉、投诉与建议。    
  各单位成立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小组,由党总支、工会、办公室等部门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对聘任工
作进行监督,接受申诉、投诉与建议,以保证各单位聘任工作公平、公正和有序地进行。
    第五十七条  受聘人员与学校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
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在10日内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
解无效的,可依法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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