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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人事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0-30浏览次数:

 

                                                                                       福大人[2016]169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人事调配管理工作,特修订了《福州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试行)》,并经校长办公会议(2016年24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6年12月14

 福州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关于印发< 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6〕11号)和《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人发[20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调配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为目标。

第三条 人事调配工作应按照国家和福建省关于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需要,在学校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员结构比例内,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人事部门作为人事调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人力资源的综合管理,对人事调配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成立相应的人事考核工作小组,协助学校人事部门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调配工作。

第三章  范围与实施

第六条  人事调配范围包括人员招聘、调入调出、辞(离)职、借调、校内调整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编制范围内制定人员调配计划,经人事部门同意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人员招聘需求信息。

第八条  属于国家或福建省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九条  公开招聘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根据实际情况,为充分体现我校各类岗位的专业特点,学校分类分级组织实施公开招聘。

(一)公开招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学校新补充教学科研人员,按照《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大人[2015]9号)有关规定选聘。

(二)公开招聘具有硕士学位的管理、教学辅助、思政等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拟订公开招聘方案,报送省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统一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2)。

(三)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招聘港、澳、台及外国国籍人员的,须经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上报上级相关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任协议,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符合福建省认定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0〕68号)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招聘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侧重于考核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应聘岗位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应认真审查拟进人员相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认真组织招聘考试工作,填报《福州大学进人人事工作呈报表》,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一)接收本科、硕士、博士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接收拟聘为我校高层次拔尖人才、旗山学者(海外项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由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

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学校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引进人员(人事关系正式调入我校的高层次拔尖人才,本人要求解决配偶工作且配偶持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工作)的配偶工作,如需要解决配偶及子女户口入榕,学校人事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稳定教师队伍,避免人才流失,保证学校各单位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教职工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要求辞职或调离我校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福州大学辞职人事工作呈报表》或《福州大学调出人事工作呈报表》,经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审核。

1、具有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以下学历或副高(含副高)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辞职或调离由人事部门审批;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含博士生导师)人员的辞职或调离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3、省级高层次拔尖人才、旗山学者辞职或调离需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国家级高层次拔尖人才的辞职或调离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拟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工,根据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及相关协议,经人事部门确认已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其在我校工作的原属照顾性质接收的配偶或亲属,原则上也应同时调出。而未经学校批准的,应坚持正常工作。

(三)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可以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按照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符合本条款所规定的辞职、调离、解聘或终止聘用合同等情形,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通知。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调至外单位工作,必须经学校批准,由学校人事部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岗外出或借调期满逾期不归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校内工作岗位调整必须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福州大学校内岗位调整申请表》,经调入调出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校内调整手续。涉及到转岗转职称系列的按照《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第三轮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大人〔2014〕177号)文件执行。

校内工作岗位调整还需按以下规定执行:

(1)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补充的工作人员,必须在首次聘任单位上服务满一定年限后方可提出调整岗位,具体岗位最低服务年限如下:实验教学等教学辅助岗位6年,思政辅导员岗位4年,管理岗位3年。

(2)从外单位调入人员(含接收的军转干部及引进人才配偶),必须在首次聘任单位且同一岗位服务满3年及以上。

(3)校内转岗人员必须在新岗位上满3年。

(4)交流、提任科处级干部的,根据干部任用条例执行。

(5)未达到规定的岗位服务年限提出转岗的,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各类人事调配均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逐级审批,按程序办理手续。学校人事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越级上报的人事调配申请。

符合审批条件且报送材料真实齐全的,学校人事部门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审批条件或报送材料不真实、齐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重新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人事调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和该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工作,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人事调配工作事项时,凡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情况的,也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凡实行公开招聘的岗位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严肃人事招聘纪律,对违反考试、考核和体检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规定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和体检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对不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人事调配的相关人员,学校人事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福州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搭建公正的选人用人平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公开招聘具有硕士学位的管理、教学辅助等人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包括实践技能测试,下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根据岗位性质的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面试工作由校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方案应报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五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应包括制定方案、发布信息、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人选、办理聘用核准、签订聘用合同等基本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空缺岗位情况提出年度招聘人员计划(现有人员结构状况、空编数额、招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等),报校人事处,人事处制订公开招聘计划,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组织实施。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数、招聘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考试考核办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

第七条  招聘方案审定后,招聘信息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福州大学人事处招聘信息网和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15天以上,信息在上述网站上保持时间不少于10天。招聘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八条  考试报名工作由校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报名均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具备报名资格的应聘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公开报名,并提交必要的证件、材料。

第九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部分岗位可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增加专业技能测试环节。笔试、专业技能测试、面试、综合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可设置一项合格线。

第十条  实际应聘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达到3:1(含3:1)方可开考,不达3:1的,按闽人发[2006]11号文件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人事处、用人单位和监督人员组成的公开招聘资格审核小组,依照已发布的招聘信息要求,审核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等。

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资格审核小组核发准考证或考试通知。

    第十二条  面试前将对进入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第五章   笔试

第十三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四条  负责笔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于笔试之前一星期左右成立命题组,并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命题工作要严格管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初始命题数量至少为试卷题量的3至4倍,由命题组长主持筛选并组成正、副试卷各l份。若有必要,校人事处可对命题组提交的正、副试卷进行必要的筛选和重新组合。经有关负责人审阅并签署姓名后,即成试卷定稿。非经该负责人同意,不得改动。命题组根据定稿试卷拟定参*供阅卷参考。答案必须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的距离。

考生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凭身份证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考生入座后,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

第十六条  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同意暂时离开考室的考生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考室续考。

第十七条  评卷小组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

评卷应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六章  面试

第十八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岗位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比例不足按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及以上人数确定);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若实际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岗位拟招聘人数,面试合格线为70分。

第十九条  面试测评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可以采用答辩(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负责面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在面试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及其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

面试小组由校人事处或用人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5-9人,但用人单位评委不得超过面试评委总数的1/3,其他评委由校人事处负责选派。

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校人事处或用人单位领导担任;校人事处应事先确定相当于2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在纪委监督下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

第二十一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二十二条  校人事处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旁听席。

第二十三条  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第二十四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

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

第二十五条  面试评分采取考官独立评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值,即为考生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实行100分制。

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第七章   考核、体检、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六条  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计算,共100分。考试综合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者为先。

第二十七条  考核人选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考核人数1:1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也可以将达到面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确定为考核人选;弃权考核的空额可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校人事处应对考核人选进行必要的复审与考察。

第二十八条  校人事处负责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体检的医院应是校人事处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按岗位从上线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九条  校人事处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在福建省人事人才网、福州大学招聘信息网页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一般情况下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拟聘公示人员,须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后,学校与拟聘人选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的整个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招聘方案要做到考虑周密,切实可行。招聘信息一经向社会公开发布,就应严格付诸实施。

负责报名和组织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福建省人事考试保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绝密级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考试试题和命制有关材料的保密工作。试卷的传递、保管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无错乱、不丢失,杜绝一切泄密事故。

评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

第三十四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五条  在招考工作中,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得设定性别限制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福州大学公开招聘辅导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辅导员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原则;个人素质、专业知识、工作岗位相适应原则;专业结构、综合素质、学缘背景优化原则;当前使用与未来发展相统筹原则。

第三条  辅导员招聘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辅导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校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以及相关部处负责人组成,负责辅导员选聘的审批工作;工作小组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和相关学院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招聘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选拔政治坚定、作风扎实、素质优良、乐于奉献的辅导员。

第五条  辅导员招聘工作应满足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现实需要。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辅导员招聘工作应包括制定方案、发布信息、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人选、聘用核准、签订合同等基本环节。

第七条  根据辅导员配备比例要求,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需要及岗位空缺情况,研究提出全校辅导员年度招聘计划并拟定招聘方案(岗位数量、任职条件、考试考核办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报校人事处审核,制定年度招聘计划,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组织实施。其中,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毕业。

2、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招聘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年龄可适当放宽。

3、中共党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及刑事处罚。

4、身心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在读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本科或研究生期间应担任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校院团委、学生会或研究生会副部长及以上职务一年以上)。

5、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善于与人沟通合作,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6、招聘岗位的性别要求,不搞性别歧视,但要积极满足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夜间值班、处理临时突发性事件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实际工作需求。

第八条  招聘方案审定后,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福州大学人事处招聘信息和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15天以上,信息在上述网站上保持时间不少于10天。招聘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须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考试报名工作由校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报名均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具备报名资格的应聘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公开报名,并提交必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部分岗位可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增加试讲等专业技能测试环节。笔试、专业技能测试、面试、综合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可设置一项合格线。

第十一条  实际应聘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达到3:1(含3:1)方可开考,不达3:1的,按闽人发[2006]11号文件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和监督人员共同组成的公开招聘资格审核小组,依照已发布的招聘信息要求,审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等。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资格审核小组核发准考证或考试通知。

第十三条  面试前公开招聘资格审核小组将对进入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第五章   笔试

第十四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五条  负责笔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于笔试之前一星期左右成立命题组,并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思政工作业务骨干。命题工作要严格管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初始命题数量至少为试卷题量的3至4倍,由命题组长主持筛选并组成正、副试卷各l份。若有必要,校人事处可对命题组提交的正、副试卷进行必要的筛选和重新组合。经有关负责人审阅并签署姓名后,即成试卷定稿。非经该负责人同意,不得改动。命题组根据定稿试卷拟定参*供阅卷参考。答案必须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的距离。考生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凭身份证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考生入座后,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

第十七条  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同意暂时离开考室的考生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考室续考。

第十八条  评卷小组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人担任组长。

评卷应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六章  面试

第十九条  面试工作由校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方案应报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二十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岗位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比例不足按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及以上人数确定);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若实际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岗位拟招聘人数,面试合格线为70分。

第二十一条  面试测评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可以采用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践操作(演示)、课程试讲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负责面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在面试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及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面试评委分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面试小组由校人事处、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5-9人,但用人单位评委不得超过面试评委总数的1/3,其他评委由校人事处负责选派。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校人事处负责人担任;校人事处应事先确定相当于2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在纪委监督下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

第二十三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二十四条  校人事处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旁听席。

第二十五条  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第二十六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

第二十七条  面试评分采取考官独立评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值,即为考生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实行100分制。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第七章   考核、体检、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八条  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计算,共100分。考试综合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者为先。

第二十九条  考核人选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考核人数1:1的比例确定,由校人事处与学生工作部联合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也可以将达到面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确定为考核人选;弃权考核的空额可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校人事处应对考核人选进行必要的复审与考察。

第三十条  校人事处负责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体检的医院应是校人事处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按岗位从上线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  校人事处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在福建省人事人才网、福州大学招聘信息网页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一般情况下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拟聘公示人员,须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省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后,学校与拟聘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6~12个月的试用期考核制度。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招聘工作的整个过程,接受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招聘方案要做到考虑周密,切实可行。招聘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应严格付诸实施。

负责报名和组织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五条  根据《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福建省人事考试保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绝密级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考试试题和命制有关材料的保密工作。试卷的传递、保管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无错乱、不丢失,杜绝一切泄密事故。评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

第三十六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聘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七条  在招考工作中,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职辅导员招聘。招聘本校在读硕士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按照《福州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暂行办法》(福大学〔2013〕49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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