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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补充医疗保险类型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7-05浏览次数:

 

省本级补充医疗保险类型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目前省级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补助对象

符合或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省、部属驻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5.12退休人员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个人不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随当月医疗保险费按月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三)补助范围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在普通在职(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基础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补助50%,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补助60%。补助的医疗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累积计算、实时支付。

二、公务员部分危重疾病补助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对省本级公务员部分危重疾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经费来源:省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二、补助对象:省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

三、病种范围:

(一)重要器官(含骨髓移植)移植术及术后抗排斥住院治疗

(二)肾功能衰竭住院治疗

(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住院治疗

(四)脑血管意外及后遗症住院治疗

(五)肝硬化(失代偿期)住院治疗

(六)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治疗

(七)急性心功能衰竭住院治疗

(八)颅脑肿瘤手术住院治疗

(九)重型肝炎住院治疗

(十)重症胰腺炎住院治疗

2014年新增病重:

(十一)血友病住院治疗

(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治疗

(十三)重性精神疾病住院治疗

四、补助项目:参保人员医疗必须优先使用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等。对于以上指定病种的治疗所必须的、且目录内无替代产品的医保目录外药品、全血、成份血等医疗费用纳入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补助不包括目录外辅助治疗用药、营养制剂、医用高值材料、医技检查、床位费、护理费等费用。

五、补助标准:年度内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费用,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负担2000元,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其中的80%,每人年度实际补助额最高为20万元。

六、补助办法:

(一)申请。对患上述疾病的公务员,住院治疗如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与治疗项目等,应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报备表》,由经治医生及科主任说明理由及费用等,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及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省医保中心审核备案。未经申报备案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不予补助,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危重病抢救导致的医疗费用应在事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申请手续,并提供病危通知书及抢救记录复印件。实际补助项目与费用以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审批工作小组最终审定结果为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要求,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项目的使用。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费用审核,要将目录外医疗项目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服务管控指标体系与年度考核评级范畴。

(二)审批。患者出院后持《福建省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报备表》、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长短医嘱复印件等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进行审核,必要时请有关医药专家协助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省医保中心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批复意见进行补助费用支付。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三、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实施范围

省级所有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

2010-2012年度,省医保中心统一为参保人员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保费140元,其中个人账户资金支付60元,统筹基金支付80元。省医保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代征代缴。

(三)赔付范围

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2011年参保患者就医发生的11-24万元之间(保额13万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负担10%(含个人账户和现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社会保障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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