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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稽核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5-11浏览次数: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闽人社文〔2010〕303号

                                         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稽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审计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和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6号令)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查处违规行为,堵塞各种漏洞,确保医疗保险费应收尽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核内容

1、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与单位实际人数是否相符,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是否符合规定。

2、参保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3、参保单位和个人欠缴以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情况。

二、稽核方式与方法

稽核工作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的方式进行。主要方法是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相结合:

(一)日常稽核以书面稽核为主。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制定的日常稽核工作计划,部署全市参保单位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参保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书面形式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以实地稽核为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书面稽核了解掌握的情况、职工举报情况确定稽核对象。

在实地稽核前,应对被稽核对象的缴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制订实施计划。具体程序是:

1、根据确定的工作计划,提前3日将稽核时间、检查依据、稽核内容、要求配合事项和进行稽核时需要被稽核对象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与基金征缴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用人情况、工资表等)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指可能因通知而影响检查结果)的稽核不事先通知,现场下达监督通知书。

2、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稽核,必要时可召集被稽核单位职工座谈会,以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和材料。在稽核时,要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被稽核单位应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4、对稽核情况做好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因和日期。被稽核单位拒绝签名和盖章不影响客观事实的证据仍然有效。

5、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6、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限定被稽核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被稽核单位或有关人员对稽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稽核意见书3个工作日内向稽核人员反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被稽核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异议的检查证据进行核实。

7、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8、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有关账册、材料,造成延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三、密切合作,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稽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推进稽核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医保经办机构稽核业务实施必要指导和监督,检查相应机构、人员和工作制度的设置,指导稽核业务流程设计,保证此项业务开展的常规化、规范化。

审计部门应加大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6号令)实施的检查力度,监督稽核成果的落实,对医保经办机构稽核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指导。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稽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稽核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在稽核工作中,要做到依法稽核、规范稽核、文明稽核,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发现问题应积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相关业务处(科)室报告,积极争取各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积极探索与劳动监察、社会保险其他险种联合开展专项稽核工作;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在稽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稽核工作的特点及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审计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征缴稽核  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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