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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1-15浏览次数:

 

人事部、财政部

国人部发[2006]89号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 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不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菥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行政重新确定。
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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