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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集体所有制工人体检问题的通知(福大人[2008]52号)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5-17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劳社[2000] 502号),我校集体所有制工人不符合“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部属驻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因此没有按工资的7%上交公务员医疗补助。他们无法按照公务员的待遇享受医疗体检待遇。

     根据《关于组织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健康体检的通知》(闽劳社医保[2001] 70号)第八条“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可参照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由各参保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 15号)文件精神,在本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也可从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中开支。”精神,经校医疗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依据学校福大总字[1995]08号文,对集体所有制人员体检实行每两年一次,其中男性体检费每人300元,女性体检费每人400元。受聘学校机关和院系的集体工由学校福利基金中开支,非受聘学校机关和院系的集体工费用按5:5的比例,即学校和原工作单位共同承担他们的体检费,其中学校部分年初直接将体检费划拨到体检人员工资帐户,由他们自行参加体检。对于由原工作单位承担体检费人员持体检收据到原单位报销。本通知从二OO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福州大学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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