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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及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73号)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6-02浏览次数:

 

                      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及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9173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和经办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跨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补缴问题

1、对已申报未缴纳的欠费,其补缴基数按欠费年度征收机关已确认的基数,依现行费率补缴。

2、对已参保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欠费,应按职工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但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按60%,依现行费率计算补缴。

3、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允许其缴纳上一年度欠费,补缴基数按上一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作为中断处理,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关于中断缴费问题

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或失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职工因单位申报和征收工作不能衔接而中断缴费的,允许办理补缴,补缴标准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分支机构参保缴费问题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且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作独立缴费单位在其所在地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应在总部所在地参保缴费。已在总部所在地参保缴费的,不能重复参保缴费。

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已在总部所在地的参保证明、缴费人员花名册等缴费凭证。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界定问题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其经营地点划分,经营地点在城镇的纳入参保征缴范围。这里的城镇指市、县、区(含开发区、工矿区)、镇所在地。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界定问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其户籍身份划分,凡具有本地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属于参保对象,并在其户籍所在地参保(续保)缴费。这里的本地城镇户口指市、县、区(含开发区、工矿区)、镇的户籍。

六、参保登记证件与类型确认问题

1、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的规定,持《临时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给予办理社保登记。

2、重申闽劳社[2001]738号文件规定转与他人经营或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法定代表人按个体工商户业主办理参保登记,实际经营者按个体工商户雇工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应按企业类型参保登记。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转发本通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地方税务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收工作。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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