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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文[2010]144号)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6-02浏览次数:

 

                           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闽人社文[2010]144号)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 2009] 156号),制定本法。

第二条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集成了应用于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以及金融应用方面的电子钱包和磁条账户(借记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业务查询和金融支付等功能,是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医疗就诊及其它公共服务业务的电子证件,是金融结算和支付的工具。

第三条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具体制作、发放工作由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承办。

第四条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由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驻榕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其中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参保单位统一向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并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参保人员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

第五条社会保障卡发放对象首次领卡(包括现有医保卡更换为社会保障卡和新增参保人员首次领卡)实行免费。新领取的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持卡人可自领取之曰起一个月内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免费更换。

第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持他人社会保障卡冒名办理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业务。一经发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冻结违规使用的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业务经办窗口、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单位应认真核对持卡人身份,防止各类欺诈行为的发生。全社会对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的行为有举报义务。

第八条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在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等处部署的读卡终端,查询个人基本信息、账户资金和医疗消费情况。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遗失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书面挂失手续。非工作时间可通过拨打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值班电话进行挂失,电话号码:05918754769287547702。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同时还应按兴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向兴业银行相关机构办理银行账户的挂失手续。持卡人在挂失后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遗失或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补换卡手续,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制卡成本费。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和补领卡期间,持卡人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持卡人先行垫付,待领到新的社会保障卡后,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证明材料和票据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核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有关单位或持卡人亲譬应及时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卡的电子钱包和磁条账户(借记卡)的申领、使用、查询、挂失、补换卡、注销等,按兴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5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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