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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09-06-11浏览次数:

 

    为深化统计职称改革,完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适应形势发展对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统计专业系列实际,特制定《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一、申报对象

    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其范围包括:

    (一)制定统计调查方案、设计修订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法规制度、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填报汇总审核统计报表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工整理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四)各级统计部门中从事计算机应用、信息资料(刊物) 编辑、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任职条件

    (一)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

    2、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具有丰富的统计业务知识;

    3、有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4、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 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任现职以来在CN号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论文、担任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或子课题第一执笔人;

    5、掌握一门外语;

    6、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2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师资格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人员破格评审的申报条件

    1、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1至5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际或国家部委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或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在CN号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获得同行专家的好评与肯定;

    (2)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过个人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3)经过本专业相当于大学本科程度以上(含本科)的脱产学习培训2年以上(含2年),取得结业合格证明的;

    (4)1966年以前入学的统计财经类大学专科毕业生累计统计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且担任统计师职务5年以上的统计专业人员;1961年以前中专毕业累计统计年限30年以上且担任统计师职务5年以上的统计专业人员,受聘期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者。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除符合上述1至5条规定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究课题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组织者,或研究报告执笔者(第一作者);

    (3)撰写的统计论文和分析资料获国家级四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地(市)厅(局)级一等奖(需第一执笔人)。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国统计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三、评审组织

    福建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组建,报省人事厅审批后,负责全省高级统计师的评审工作。组建评委库之后,评委会的产生,则按照闽人发[2002]115号文件规定进行。评委会委员由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行政领导和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委会(库)。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在本单位实行评聘分开之前,推荐评审可以参照已核定的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进行;在本单位实行评聘分开之后,则可以不受岗位数的限制推荐参加评审,但应根据结构比例进行聘任。

    (二)上届评审被否决的人员,在正常评审下一年度需提供新的研究成果后方能重新申报并按规定程序推荐。原已送审的代表作若继续使用,专家已有的鉴定仍然有效。前次未送高评委会进行表决的,应该由本单位重新审核认可并补充新材料。

    (三)凡报送高评委评审的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公示,在确认真实有效后才能上报。在未评审前,由相关部门职改办审查,发现不属评审范围、基本任职条件不具备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原单位。

    (四)破格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组织同行专家对其进行学科论文答辩。

    (五)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谎报工作经历、年限,谎报科研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任职资格的予以取消,并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30日后起施行。如以往规定与本意见有冲突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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