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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创新团队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08-12-30浏览次数: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学术群体,根据学校“211工程”三期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现将遴选“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培养对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选拔名额

    “211工程”三期期间,学校计划选拔培育10个左右在国内同学科研究领域具有明显优势与发展潜力的优秀创新团队。目前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以上资助的创新团队,自然列入本计划建设,不再参加本次遴选,但是要对团队目前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撰写团队建设进展报告,学校将依据其任务目标和工作进度进行考核评估。

     二、申报材料

    (一)《福州大学创新团队立项计划申请书》一式10份,请按规定的格式和提纲编写;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以上资助的创新团队,提交《福州大学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进展报告》一式10份,相关表格请于12月30日以后从校人事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提供近五年创新性突出的论文复印件或能证明其技术创新能力的标志性成果的材料。

    2.论文、专著被引用或评价的情况,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科技奖励仅填报国家级科技奖励、省级科技奖励和国际学术性奖励,包括奖励名称、等级、获奖者(按顺序列出)、年份,并提供证书的复印件。

    4、近五年主持或完成的重大科研项目,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推荐意见

    1.单位推荐意见。评价所申报省创新团队的学术技术水平,对拟开展工作将给予的支持与保障,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印章(签字)。

    三、有关说明

    (一)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按照《福州大学“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见附件1),及时组织推荐申报,表格内容的填写应准确清楚。

    (二)相关材料请于2009年元月10日前提交校人事处师资科,同时请提交电子版材料(Email:rsc12@fzu.edu.cn )。

    (三)联系电话:22865283    联系人:曾初云   余娟清

     附件: 1. 福州大学“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细则

      2. 福州大学创新团队立项计划申请书

      3、福州大学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进展报告

                                                      福州大学人事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福州大学“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学术群体,促进学科之间乃至产学研之间的交叉融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学校决定实施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可以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学术群体,也可以是围绕某一重大研究课题有效整合的学术团队。以学科带头人为团队负责人,以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为团队成员,构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围绕国家和福建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以争取牵头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科研项目为方向,开展具有开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开展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研究。

    第三条积极提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合作攻关和集成创新。鼓励和支持跨学科、跨院系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坚持人才、项目和团队一体化建设,不断提高创新团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坚决杜绝那种为恶性竞争而进行的临时拼凑,人员重复组合的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校将分类、分期、分批立项建设创新团队。“211工程”三期建设期间,在重点建设的学科和交叉学科领域,培育10个左右在国内同学科研究领域中具有明显学术优势与发展潜力的优秀创新团队,争取建成2-3个国家级或部级以上优秀学术创新团队。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学术环境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以国家重点学科、“211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省级重点学科、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为依托。创新团队应成为所在学科的学术高地,并对所在学科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强有力地推动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创新团队应有一支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学思维活跃、优势互补的学术梯队,有扎实的科研工作基础和丰富的学术积累,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学术问题。

第七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中应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具体要求如下:

    1. 团队负责人在国内同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及创新性学术思想。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能发挥较强的向心力和凝聚作用。

    (3)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有明确的学术研究方向,近三年至少主持过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出版、发表过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学术著作、论文。

    (5)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学研究与团队的组织建设工作。

     2. 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人数一般为10人左右,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除带头人外,团队至少应有3-5名学术研究骨干,学术骨干应为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有充足的时间参与研究工作。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八条创新团队的遴选采取项目申报的形式,通过团队申报、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批的方式进行选拔。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以上的创新团队,自然列入本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不再参加这次遴选,本计划将继续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学校对申报的创新团队分领域组织专家组以答辩和现场考核的形式进行评审。坚持宁缺毋滥,投票过半数的原则,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形成拟入选创新团队的方案,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入选团队,并在全校进行公示。

第十条学校根据团队所在学科、团队类别、学术水平、项目建设目标等确定拟资助额度(50-300万之间)。

第十一条  审批通过的创新团队,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创新团队与团队负责人。校长与团队负责人签订聘任合同。《福州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签署后,正式立项建设。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创新团队建设专项基金,创新团队建设期为四年,资助经费分年度划拨,按照福州大学校基金项目进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改善研究条件、探索性研究与试验、学术交流、论文发表等。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发展势头良好的创新团队,在参加学术会议、科研立项、进修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政策倾斜。对创新团队引进高水平人才和实行校际合作、校研企合作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团队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创新团队的建设与发展,在科研条件、科研时间、教学计划安排等方面提供支持,妥善处理好创新团队建设与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的关系,协助解决团队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创新团队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非特殊情况不干预团队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团队负责人和学校签定工作和目标责任合同,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筹措落实各类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审核各项费用的支出,报告建设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年度经费预决算,安排接受学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拥有本团队用人权、分配权和人员考核评价权。负责人在建设期内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提交更换负责人的书面报告,报学校审批。对工作不得力或不能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任务的负责人,学校将免除其职务并重新聘任其他人选。无合格负责人人选的团队,学校予以撤销,经费收归学校。

第十六条创新团队成员实行聘任制。学校授权团队负责人直接与团队成员签订聘任协议,对团队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团队负责人每年对受聘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和合同要求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后续聘任的依据。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团队成员,负责人有权解除与其聘任协议,团队人员调整报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创新团队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撰写《团队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学校将依据其任务目标和工作进度对创新团队进行考核评估。经过四年建设,创新团队必须在学科建设、项目争取或人才队伍建设等某一领域、某个方面有重大突破,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对能够按照计划实施、达到任务目标、成绩突出的创新团队,继续给予支持;对措施不力、进展不大、问题突出、未能达到任务目标和工作进度要求的,则终止资助,甚至取消其创新团队的资格,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在建设期内升格为国家级或省部级创新团队者,本计划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省部级以上创新团队进行建设,已资助的经费仍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创新团队经费使用、项目管理、成果奖励参照学校有关科研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创新团队在资助期内所完成的成果,应标注“本成果受福州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未标注的成果不得在验收考核中使用。发表的论文收稿日期应在本资助期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学校将另做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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