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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大学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3-01浏览次数: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随着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我校二级学院、工程研究中心、校办企业、后勤集团等不少单位和部门因工作需要外聘人员上岗工作,不占学校事业编制,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我校人才服务中心管理,聘任及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称为事业非在编人员。

    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事厅《人才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及我校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现将我校非在编人员人事代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办理毕业生就业审批与报到手续

1、1)毕业生凭由用人单位签章的《就业报到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学位证书》原件同时要各复印2份(已经由福建省人事厅开具至我校的《就业报到证》,办理报到手续时只需提供由用人单位签章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

2)已正式生效的《人事代理协议书》一式5份(其中2份用于今后医保、社保的办理;还有1份交由人才服务中心存档)。

3)《人事工资信息采集表》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人事档案转递地址。

    备齐上述材料再交至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报到手续或由中心报送省人事厅办理就业审批手续。

2、《报到证》上注明为“待就业”的,除备齐上述材料,另须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3份。

3、毕业生要求改派至我校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附上《就业报到证》原件,并由原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改派”意见后加盖公章,同时要填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发的《调整就业申请书》2份,备齐所有材料再交至校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报送省人事厅办理就业审批手续。

4、省外院校毕业生所持有的《就业报到证》和由福建省教育厅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先由用人单位在《就业报到证》上签章,报到地址虽然已经开到福州大学,但也要连同已生效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份、毕业证书原件、交至校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报送省人事厅办理就业确认手续。

5、外省籍生源毕业生需要办理就业审批(确认)手续的,应提供1份由毕业院校复印的《招生花名册》并加盖毕业院校公章。

二、办理调入手续

    聘用人员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已转正定级,办理调入手续时应先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一式3份,再由校人才服务中心出函办理商调人事关系与档案手续。非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的,直接商调人事档案关系。

三、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办落户手续前应备齐以下“4证”与照片,并由本人亲自到户政部门或福州大学派出所办理手续:

1、《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就业报到证》复印件1份(已盖有福建省人事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再加盖校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4、户口迁移证原件或集体户口登记表原件;

5、1寸正面黑白大头相片3张(不换身份证只要1张黑白正面相片);

6、由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户口联系函;

四、人事关系代理主要包括的内容

1、按时按规定确定非在编人员的职务职称、转正定级。

2、按省人事厅的工资政策,核定非在编人员的档案工资。

3、委托校职改办,审定、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协助各用人单位做好每年度的考核工作。

5、按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代理非在编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业务。

6、管理好人事档案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办理福州大学工作证、校徽

    人事关系代理、人事档案都在我校人才服务中心,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任协议,持有用人单位申请报告,经校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证明,再由用人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到福州大学校办办理工作证、校徽。

六、人事档案的管理与服务

    按照闽人发[1998]186号文通知,非在编人员的人事档案也按在编人员的人事档案一样进行规范管理。非在编人员要求根据档案内容提供证明,应先由用人单位提出报告,经校人才服务中心核实,才能如实予以提供。单位需要查阅档案内容的需出具介绍信,经批准后才能查阅。调出档案,要先办理离校手续,并提供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商调函,个人档案不能本人携带。

七、办理非在编人员社保、医保

    根据省社会劳动和保障厅下发的参保文件,我校非在编人事代理人员参加省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

正式纳入统筹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比例:非在编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总额的26%(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8%、个人缴纳8%);

缴纳医疗保险金比例:非在编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总额的10%(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同时均应参加工伤、生育医疗费统筹,即由用人单位再为每位参保人员(不论男、女)分别缴纳档案工资总额0.5%和0.7%的工伤、生育医疗保险金(此款规定一年一次性征收)。

    用人单位和个人所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由校计财处托收后分别转至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障厅和省医保中心。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根据新近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可选择一个季度、半年、一年其中一个定期缴费的时间,且必须在缴费当月10日前足额、统一将养老保险金、医保金转入学校非在编人员社保医保金专用帐户中。若未按规定时间转入而自动中止参保,将影响到今后个人保险关系的衔接问题。

    非在编人事代理人员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作为其参保时间,在正式申报参加养老保险前的这段时间内允许按补缴标准缴费,补缴标准为:补缴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6%(单位18%、个人8%)×补缴年限。

    首次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与校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委托校计财处收款协议书。

申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单位)应填报以下材料: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3份(其中1份加盖单位公章);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花名册》一式2份(其中1份加盖单位公章);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非在编人员人事代理协议书原件1份;

5、曾参加过企业社保人员应附上原参保缴费复印件,并将缴费起至时间填入表中;

申请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单位)应填报以下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非在编人员登记表》一式3份(其中1份加盖单位公章);

2、《基本医疗保险非在编人员参保花名册》一式3份(其中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非在编人员人事代理协议书复印件1份;

4、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件;

5、近期一寸彩照3张;

6、每位参保人员应缴纳27元(社会保障卡25元、病历工本费2元)。

7、曾参加过医保人员须到原医保管理中心开具参保关系转移介绍信(已参加省属医保的除外)。

八、办理离职离校的手续

    非在编聘用人员离职或离开聘用单位时,必须先办理离校手续,及时到校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校内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凭人才服务中心《离校通知单》先到用人单位签章;

2、已参保人员离校前一个月应分别提交停缴社保、医保申请报告,经用人单位签章后,由人才服务中心报送省社保局、省医保中心办理社保、医保核减手续,(否则超过时间,省里视为自动停保,将影响到个人今后社保、医保关系的衔接)。

3、到校办机要室退还工作证、校徽。

4、到图书馆归还所借书籍,结算光盘检索有关费用,退还借书证。

5、办妥以上各项手续后,到人才服务中心结清人事代理档案管理费。

6、到福大派出所办理户口移出手续。

7、凭人事主管部门或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商调函办理人事档案转出手续。

九、对非在编聘用人员擅自离职的处理

    非在编聘用人员若擅离岗位达一个月,单位要上报校人才服务中心,按自动离职处理。所交社保、医保自动中断,人事代理等自动中止。不计其工龄,并根据《劳动法》按所签协议追究离职人员单位和自离者的责任。

    今后若政策规定有调整,本中心将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届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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