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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办理指南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1-11-15浏览次数:

 

工伤认定材料清单

一、受伤害职工个人需准备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受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医疗(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次就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如有住院),以上各提供复印件1份(附原件核对)

4、受伤当月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签到记录、课程安排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附原件核对)

5、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证明(可从福州大学“网上办事大厅”的“可信电子文档系统”下载打印)

7、为确保法律文书准确送达,请您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一并填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

8、非受伤害职工本人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醒:1个人向单位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超过15个自然日,超期提交造成相关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后果自负2受工伤伤害职工治疗期间需自行先垫付医疗费用,待工伤保险部门认定工伤后,凭认定文去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处(杨桥路二楼)办理报销事宜(前提是要能够认定为工伤)。3治疗结束3-5个月后,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再去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处(杨桥路二楼)办理伤残补助金领取等事宜。

9、申请认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体现案件原因,经过的结论性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9.2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原件;

9.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及其他证明如公出单、车票、机票、出差报销凭证;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9.4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9.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需径直送往医院抢救证明材料);

9.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证书(证明)。

­­­ 备注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用A4纸格式。

二、单位需准备的材料:

1、用人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证明

3、学校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详细调查报告(写明事故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原因等;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写明职工上班地点、居住地点、上下班时间、交通工具、行经路线、事故详细过程。)

­­­ 备注2:用人单位提交的复印件,经确认后应当加盖用人单位或人事部门的公章。

报送地点: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劳动保障大厦(后浦路6号 省肿瘤医院旁)七楼 工伤保险受理点

60个工作日后到受理点领取认定结果批文 电话:8392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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