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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福州大学教师行为准则(试行)》《福州大学学术道德守则(试行)》三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5-17浏览次数:

 

福大人〔2007〕59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福州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福州大学教师行为准则(试行)》和《福州大学学术道德守则(试行)》等三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福州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要求,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培养高素质的人才,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等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下述职业道德规范:

(一)坚持方向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积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依法执教

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知法守法,依法执教。

(三)爱岗敬业

热爱教育事业,拥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以培育优秀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科技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恪尽职守,乐于奉献。立足本职工作,集中精力搞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与研究水平,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自觉坚持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四)严谨治学

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的学风和教风,求真务实,淡泊名利,严谨自律,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各种学术上的不正之风和失范行为。

(五)勤学乐教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相关领域知识,及时学习、掌握前沿学科知识和研究成果,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跨学科、跨专业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乐于教授,精心指导,启发思维,诲人不倦。

(六)开拓创新

增强创新意识,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技术,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和知识创新。坚韧不拔,执着进取,争创一流的教学科研佳绩。

(七)关爱学生

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全面关心学生成长,了解学生,尊重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八)为人师表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文化,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严于律己,廉洁从教,作风正派,诚实守信,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以自身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范影响和培养学生,自觉维护教师的形象。

(九)团结协作

教师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真诚相待,团结共事,努力营造团结、平等、宽松、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勤奋向上、共同进步的工作氛围。青年教师应尊重老教师;老教师应主动做好青年教师的 “传、帮、带”。

(十)顾全大局

识大体,顾大局,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出力献策,热心参与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各项公益活动,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四条 校内各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单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补充细则。

福州大学教师行为准则(试行)

      为人师表是每个老师的行为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各项活动中成为学生的学习榜样,成为社会的表率,特制定本准则,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不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第二条 遵守《教师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参与和支持有损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 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无私奉献,尽职尽责,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工作。

第四条 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学生,平等对待学生,热情帮助学生成长,鼓励扶持学生进行科学研究,不侵占学生的研究成果,不利用教师地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条 为人师表,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言谈得体,明礼诚信,塑造良好教师形象,言传身教,做学生的表率。

第六条 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不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科研成果。

第七条 博学多识,追求真理。积极了解本专业、本学科取得的最新成果及发展动态,不断丰富和拓展自身知识领域,在教学、科研上精益求精。

第八条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院规定的各项任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与他人沟通,发挥团队合作优势。

第十条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的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福州大学学术道德守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福州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师(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和相关工作的研究人员、管理工作者和博士后人员)和学生。在福州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福州大学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以及离退休人员在岗期间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也适用本守则。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三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进行科学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合法、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不准伪注,不准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情况。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合作研究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四)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五)明确承认与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如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征得其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不准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应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 ”、“首创”、 “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 ”、“重大突破”、“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抵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不得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侮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章 罚 则

第八条 凡本守则所适用人员有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对违背学术道德守则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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