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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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文件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闽人发[2001]20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和外省市驻闽单位: 现将《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现就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1、引进到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在闽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同)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生活津贴,每人每月5000元;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奖励获得者,每人每月4000元;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每人每月2000元;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每人每月1000元,省内产生的上述高层次人才享受同等津贴待遇。 2、从闽委发[2000]10号文下发之日起,引进到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每人每月500元;经省政府批准的到我省担任客座专家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1500元,重点学科带头人,海外著名专家学者每人每月1000元,省级以上学位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500元。 3、津贴额以最高标准发给,不重复享受。 4、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政二[2000]74号)文规定,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津贴发放时间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从闽委发[2000]10号文下发之月即2000年5月起享受生活津贴。 2、2000年5月前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表彰奖励者、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生活津贴的时间,从2000年5月起执行,到年满60周岁(含女性)的次月止;对到60周岁时,领取生活津贴累计不足5年的,发至满5年;对到2000年5月已满60周岁的,逐年发给满5年的生活津贴。 3、2000年5月以后入选两院院士、获得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表彰奖励者、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的,从入选或受表彰当月起按上述规定发给相应的生活津贴。 4、对其他引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从引进的当月起执行,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次月止。 5、省政府聘请的客座专家的生活津贴,接实际工作月数一次性发给。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给,超过半个月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发给。 三、发放工作的管理 1、津贴经费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省人事厅每半年一次将本年度的津贴款通过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发给专家本人,并负责津贴经费预算和发放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2、为了掌握高层次人才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进展、人才培养等情况,实行高层次人才业绩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每两年一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在岗的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应结合年终考核,每年对他们进行一次鉴定,并组织填写《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业绩考核表》,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3、为了保证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津贴的严肃性和应起的作用。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月开始取消或停发生活津贴: (1)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出国定居、未经组织同意出国或自动离职的; (3)调出我省或被解聘以及离退休后工资关系不在我省原单位发给的; (4)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 四、经费来源 我省高层次人才发放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五、办理程序 由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填写《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津贴呈报表》(一式四份),连同有关批文、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经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送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单位:福建省人事厅专家工作处,邮编350003。 附:1、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津贴呈报表 2、福建省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业绩考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