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人才申请科研启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3]139号)
发布时间:2017-06-15 00:00
发布:
阅读:
|
| | |
关于引进人才申请科研启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3]139号 省直各单位: 为了做好已出台引进人才政策的落实,加强人才工作服务环境建设,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入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现将申请科研启动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闽委发[2000]10号文件、闽人发[2001]136号文件和闽人发[2002]74号文件规定,省属单位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带头入、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由省财政分别提供 200万、50万、20万元科研启动费,对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提供1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省属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对本单位符合条件对象的研究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及时填报《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赛申请表》(见闽人发[2002]74号文附四)申报科研启动费。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人事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核拨。引进入才所在单位应对该项经费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年终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报表,项目完成时报总结算。 福建省人事厅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