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人〔2025〕10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2024年第21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4年第31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5年1月8日
福州大学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强化人才培养核心地位,切实落实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制度。本办法所称教授,是指所有专业技术职务为教授,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在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授课学时,是指列入培养方案及课表的本科课程授课学时,不含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军事技能训练、讲座等其他非课程类本科教学工作量。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根据岗位性质不同,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学时的最低标准为:
(一)教学为主型教授每学年至少主讲1门本科生课程,授课学时不少于96学时;非教学为主型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学时不少于16学时。
(二)“双肩挑”干部应以管理工作为主,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学时可适当减少:(1)担任六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不含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学时不少于其所在单位最低标准的50%。(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学年完成上级规定的本科生讲授思政课课最低学时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最低授课学时标准。各单位最低授课学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最低学时标准。
第六条 鼓励教授将最新科研成果融入本科课堂教学,将科研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并在教学中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学资源。
第三章 实施与考核
第七条 成立福州大学落实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教授授课专项工作组”),负责落实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相关工作的总体决策、方案审定、统筹协调、实施监督等。教授授课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的担任,成员由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教授授课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相关业务的副处长兼任。
第八条 将教授完成本科授课学时作为岗位聘任的必要条件及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教授应严格履行为本科生授课职责,当学年度未完成本科授课学时的,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聘期内两个学年度未完成本科授课学时的,按聘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九条 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教授授课专项工作组审议通过,可酌情减免相关教授的本科授课学时的情形有:
(一)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内外进修、赴外单位挂职锻炼、扶贫、离岗创业,或因病假、产假离岗超过一定时期的教授,可适当降低当学年的考核标准。
(二)新入职教授入职后第一学年内为教学准备期,可不纳入年度考核。
(三)新任职教授在任职当学年可不纳入年度考核。
(四)教授在退休前一学年需做好课程交接工作,可不纳入年度考核。
(五)因特殊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不具备为本科生授课条件的教授,按照“非必要不批准”的原则严格审核,一事一议。
第十条 各单位在安排本科教学任务时,应遵循教授为本科生优先授课的原则。
第十一条 将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人数比例、教授人均为本科生授课学时数等作为学校对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年 审
第十二条 实行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年审制度,有效推动落实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工作。
第十三条 年审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及各教学单位等协同完成,主要分工如下:
(一)党委宣传部:协调做好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为本科生上思政课的相关工作。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担任思政系列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
(三)人事处:审核相关人员在岗状态,梳理各单位教授名单,根据教务处年审情况,负责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教务处:做好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年审工作,根据人事处提供教授名单及类型,统计本科授课学时;对未达到授课要求的教授定期预警,同时做好开课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将各学院、各专业教授承担本科课时情况纳入本科专业预警和评估指标中进行监测。
(六)各教学单位:严格落实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帮助、督促未符合要求的教授即知即改。对未完成本科授课学时的教授,逐一建档、一人一册,每学期跟踪开课情况并及时预警。
第十四条 学校以学年为单位定期、全面审核各教学单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工作流程如下:
(一)人事处每年梳理各教学单位教授名单,其中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前一年最后一天的状态为准,通报教务处。
(二)每学期末,由教务处梳理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指导和督促相关教授做好开课准备。各教学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梳理减免授课学时的教授名单,提交教授授课专项工作组审核。教务处对暂未达到授课要求的教授给予预警。
(三)教务处每年十月底前完成上一学年各教学单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的年审工作,将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在充分听取各教学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的审核结果。
(四)教授授课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将教务处年审结果提交至教授授课专项工作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给人事处与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将年审结果纳入教授年度考核;人事处做好考核等相关工作。
(五)各教学单位做好本单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相关工作,督促未达到要求的教授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承担。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