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人〔2024〕213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专项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2024年第21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4年第31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起施行。
福 州 大 学
2025年1月3日
福州大学专项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综合改革,统筹协调做好绩效评价改革,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激励教职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学院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年度考核、二级学院年度考核、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含参照校部机关执行绩效分配的二级单位)三个专项考核项目,分别按照人均0.3万元、0.3万元和0.6万元设置考核奖励。
第三条 专项考核项目指标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要求动态调整,每年年初制定目标任务和考核方案,年底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专项考核结果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进行差异化奖励。
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单位,学院按照人均0.35万元、机关按照人均0.7万元进行奖励。
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单位,学院按照人均约0.25万元、机关按照人均约0.55万元进行奖励。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单位人均奖励金额根据当年度专项绩效总额、各考核等级比例等核算确定。
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发放考核专项绩效奖励。
第五条 专项考核奖励以当年末(12月份)各单位工资在册人员数核拨。当年度退休人员的专项考核奖励按照退休前所在单位和实际在岗月数发放。当年度新入职人员的专项考核奖励按照实际在岗月数发放。实行年岗位奖金制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年度专项考核奖励分配;但在执行岗位奖金聘期结束的当年,没有执行岗位奖金的实际月数可参与专项考核奖励分配。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