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修订后的《福州大学教职工返聘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2026年第14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6年第17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福州大学教职工返聘审批表
2.福州大学教职工退休返聘协议
福 州 大 学
2026年10月19日
福州大学教职工返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返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返聘人员在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返聘是指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所在单位应有剩余编制,返聘人员应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人员总量控制(含事业编制)教职工,编制外聘用的教职工参照执行。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同意,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办理教职工的返聘手续。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二级单位返聘。各单位确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聘用已退休的教学科研人员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须严控数量,严把师德师风关,二级单位审批后向人事处备案,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学校返聘。因学校工作需要返聘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对拟聘人员返聘期间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合理性以及身体健康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经学校批准,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七条 返聘期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须提前三个月提出返聘申请,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5周岁。若因科研项目需要聘用已退休人员,聘期最长不超过该项目计划结题时间。
第八条 返聘人员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终止返聘:
(一)本人提出终止返聘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的。
(二)所在单位评估,不符合岗位聘任要求,建议终止返聘的。
(三)因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或处理、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存在思想政治及师德师风问题,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继续工作,经学校审批终止返聘的。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待遇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本人申请。教职工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前或者批准退休返聘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大学教职工返聘审批表》。
(二)单位审核。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如党政联席会),并按审批权限报人事处备案或审批。
(三)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学校授权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四)签订协议。人事处或授权二级单位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明确返聘人员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薪资待遇,并为返聘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第十条 返聘待遇。
(一)二级单位返聘的,由各单位根据返聘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可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确定返聘待遇。
(二)学校返聘的,根据返聘人员在职时的职务等级和返聘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返聘待遇,一般按以下标准确定:
1.专业技术岗和管理岗:退休时在我校已在正高级职务或相当五级职员岗位聘任的人员为5000元/月;退休时在我校已在副高级职务或相当六级职员岗位聘任的人员为4000元/月;退休时在我校已在中级职务及以下或相当七级职员及以下岗位聘任的人员为3000元/月。
2.工勤岗:退休时在我校已在高级工及以上岗位聘任的人员为3000元/月;退休时在我校已在中级工及以下岗位聘任的人员为2500元/月。
3.若返聘待遇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三)人事处统一为已经办理备案或审批的返聘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学校返聘人员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二级单位返聘人员保险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经费由现行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附属省立医院按照医院原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人事处承担。原《福州大学返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福大人〔2010〕110号同步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二级单位或学校审批办理返聘手续的人员,按原办法执行至聘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