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需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体现案件原因,经过的结论性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2. 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原件。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及其他证明如公出单、车票、机票、出差报销凭证;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4.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需径直送往医院抢救证明材料)。
6.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证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