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大厅
Service Hall
教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办理流程、联系方式及需要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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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备1. 家属应及时将教职工死亡信息向学校有关部门电话报备。2. 在职死亡的,其原工作单位(部门)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备。 3. 离退休死亡的,家属应向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人事处以及原工作单位(部门)报备。 4. 报备电话:人事处 0591-22865281 / 22865297;离退休工作办公室:离休科 87893339,退休科 87893326。 |
离退休工作办公室 人 事 处 原工作单位(部门) ( 报 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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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材料1. 抚恤费审批表;2.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 继承人的承诺书; 5. 他人代办需提供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 6. 继承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 抚恤金发放卡(原则上发放至死亡教职工的工资卡,建议保留一至两年)。 |
社会保险科咨询: 0591-22865297 0591-22865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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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办理1.填写死亡抚恤相关表格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人事处社会保险科审核计发抚恤待遇,地点:旗山校区行政北楼西221房间。2.有租赁学校公房的应先到校产科办理退房手续。 |
社会保险科咨询: 0591-22865297 0591-22865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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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存在符合享受遗属定额生活困难补助的情况(对照闽人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需提供:1.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及关系证明。 2.街道或社区或社会保险中心(户籍所在地)出具的遗属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来源、无退休养老金的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尚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请提供户口簿等关系和在学证明。 3.遗属受助人的工商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社会保险科咨询: 0591-22865297 0591-228652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