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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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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若发生工伤,办理流程、联系方式及需要材料如下:

温馨提示:鼠标点击可进入每个办事流程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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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及时报备
教职工因工负伤,须在工伤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报备,并在15个自然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准备有关资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申报影响工伤待遇支付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劳资科报备:
0591-22865290
0591-228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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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抓紧准备
受伤害职工需准备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受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初次就诊门诊病历、医疗(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出院小结(如有住院)等,以上各提供复印件1份(附原件核对)。
4.受伤当月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签到记录、课程安排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附原件核对)。
5.二级用人单位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详细调查报告(写明事故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原因等;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写明职工上班地点、居住地点、上下班时间、交通工具、行经路线、事故详细过程。)
6.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证明(可从福州大学“网上办事大厅”的“可信电子文档系统”下载打印);非在编人员不提供。
8.非受伤害职工本人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为确保法律文书准确送达,请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一并填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
用人单位需准备的材料:
1.用人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处及用人单位意见处须盖校章。
4.学校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详细调查报告(写明事故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原因等;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写明职工上班地点、居住地点、上下班时间、交通工具、行经路线、事故详细过程。)
劳资科咨询:
0591-22865290
0591-22865281
3
 
特定情形,提供证明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体现案件原因,经过的结论性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2. 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原件。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及其他证明如公出单、车票、机票、出差报销凭证;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4.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需径直送往医院抢救证明材料)。
6.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证书(证明)。
劳资科咨询:
0591-22865290
0591-228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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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申报,保障待遇
1. 个人向单位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延缓提交可能造成申报工伤超过1个月而导致的相关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后果自负。
2. 劳资科对个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协助准备其他有关材料。
3. 劳资科预审把关后,在职工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资科咨询:
0591-22865290
0591-228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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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还请注意
1.工伤职工治疗期间需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待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认定文去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28号福建社会保障大厦二楼)办理报销事宜。
2.申请工伤认定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用A4纸格式。
3.用人单位提交的复印件,经确认后应当加盖用人单位或人事部门的公章。
4.申请工伤认定报送地点: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晋安区后浦路6号劳动保障大厦七楼)工伤保险受理点,电话:83926779。
5.60个工作日后到受理点领取认定结果批文。
6.治疗结束3-5个月后,可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受理点)。等鉴定结果出来,再去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伤残补助金领取等事宜。
劳资科咨询:
0591-22865290
0591-22865281